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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3 17:59:14 作者: 乐鱼平台登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监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真实的情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该依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对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依据监管工作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别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和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做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