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厂貌

厂区厂貌

“露露”饮料现异物 厂家认可赔一罐

发布时间:2024-06-26 17:14:30 作者: 乐鱼平台登录

  “露露一到,众口不再难调”,这句经典的广告语曾经传遍神州华夏,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蓝色罐装的露露杏仁饮料在中国妇孺皆知。“众口难调”的消费者对于露露品牌及产品充满了信任。谁曾想,就是这么一个大名鼎鼎的“露露”,却让家住牡丹江市的消费者董先生凉透了心。

  原来,董先生一直就是“露露”产品的忠实顾客,一买就是一整箱。直到2014年2月11日晚,喝了多半箱“露露”的董先生,在喝一罐刚打开包装的“露露”时,竟然喝出了一个长条状、有些柔软的白色物体。董先生马上将该物体吐了出来,刚刚喝进去的“露露”在嗓子里顿时变了滋味。

  对健康很关注的董先生此时不敢掉以轻心,他立刻拿出照相机拍下了这个异物及罐、箱的详细情况(罐上的生产日期及箱的条形码)。经过仔细端详,这个白色物体是一个长约2厘米,粗约1毫米的柔软物体。这东西到底是什么,怎么进入包装里的,董先生一时还真拿不准。

  不过,对“露露”品牌充满信任的董先生此时并不慌张,他相信:“露露”的生产厂商对于“异物究竟是什么”、“对人体是否有危害”这样简单的问题,会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董先生还不时安慰着自己,只要该物体对人体无害,属于正常的食用范畴,无碍于健康,他还会像以前一样,继续购买露露产品。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董先生感到既无奈,又气愤。

  不敢怠慢的董先生第二天一早,来到购买“露露”产品的新伟顺超市,超市经理(经理电线)了解情况后,表示立刻和“露露”经销商反应。到了晚上超市经理回电话说:“露露”公司牡丹江代理商表示,他们对此情况没办法解决,只能给董先生换一罐新的“露露”饮料;同时,这还需董先生自己向厂家投诉。

  “露露牡丹江总代理既没到现场看这个异物是啥东西,也没和我联系。对于消费者的诉求不管不问,最后只想给一罐露露了事,这样的做法真是太不负责任了!”董先生感到:自己如此信任的“露露”,竟然以这样一个态度回应自己,他有些失望,也很气愤。

  随后两天,董先生多次给厂家打电话,可包装上标注的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这样的情况一连持续好几天,直到2月17日上午,电话终于接通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会帮董先生联系有关部门解决此问题。之后,“露露”一个女工作人员给董先生打来电话,问了情况。最后,董先生特意表示:“这个异物具体是什么、需要露露化验一下,并调查一下这样的一个东西是怎样进入饮料里的,会对人体造成什么影响,公司今后能否杜绝这样的问题发生。”这位女工作人员满口答应。此时,董先生长出了一口气,心想:毕竟“露露”是一个大企业,不会对消费的人的问题掉以轻心,对于“露露”还是该抱有一定信心的。

  可是,两天过去了,没有人跟董先生联系。第三天,给那位女工作人员发短信,也不回。这下,让曾经看到希望的董先生随全国连续多日的雾霾天,掉入了黑暗与苦闷的氛围中。

  “没想到一个全国著名的饮料企业对其产品这么不负责任!我一定要让厂家说明这样的一个东西是什么?它是怎样进入露露饮料的?今后公司采取怎样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出现?它进入人体会对消费的人产生多大的危害?作为一个消费者,这样的要求算不算太高?!”

  “露露”:这个消费者太片面、太较线日的临近,董先生将其遭遇反映给了“民主与法制网”。3月1日,经过记者信息核实,董先生将几罐没有喝的露露寄到了位于北京的“民主与法制网”。

  3月10日,记者再次致电销售部,接听电话的杨女士表示传真已经收到。在电话里,杨女士首先责备消费者:“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从始至终在联系消费者,但这个消费者始终不配合我们,也不说有什么要求。我们是一个正规企业,问题一出现,我们就一直寻求处理问题的办法,但这个消费者始终和我们没办法好好沟通,你说让我门厂家怎么办?另外,这个消费者的许多说法太片面、太较真”

  据记者了解:近年, 有关“露露”出问题的帖子,在网上多有出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天津市重点新闻网站“天津网”在2010年8月27日,曾对刚开启的“露露”杏仁露像啤酒一样冒泡,还散发出臭味的情况予以报道。详情见《“杏仁露开瓶后冒泡 是露露还是啤酒?”》。2012年2月21日,国内网络文化流行的发源地、国内最大的娱乐互动论坛“猫扑大杂烩”上,曾有网友以“坑爹的露露杏仁露”为题发图、发帖,反映自己喝到变质“露露”的亲身经历。面对消费者的质疑,承德“露露”也始终未予以有效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